關于印發《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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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6-04006
湘科〔2016〕79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試點縣科技局、省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及相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予執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6年10月10日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培養科技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省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自科基金捐資。
第四條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實施與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機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資助的各類項目,包括: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部門聯合基金、省市聯合基金等)。基金辦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提出調整建議。
第六條 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新、促進合作、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發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基金辦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和湖南省科技發展規劃,提出省自科基金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會同省科技廳相關職能處室,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和申請通知,經省科技廳廳務會議審定通過后予以發布,指導科技人員申請。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請起始之日50日前公開發布。
第九條 申請人應按照年度項目指南和當年申請通知的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自科基金項目實行常年受理和集中受理相結合,每年度集中評審一次。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可向基金辦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在組織省自科基金項目申報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按申請通知的要求將申請材料統一報送指定的科技計劃項目受理機構。
第十條 凡在省基金委注冊的依托單位的科技人員可申請省自科基金,申請者(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應當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研信用,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限為1人;
(二)申請者應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的申請者, 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不少于六個月;
(三)申請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科技計劃項目均已按計劃實施且通過了驗收或結題;
(四)申請者當年申請(含參加)省自科基金各類項目總數不超過2項,其中只能主持1項;
(五)參與者與申請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超過2個;
(六)申請者獲得過青年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允許再申報青年基金項目;獲得過面上項目(含往年的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類別)資助的,不得再申報面上項目;獲得過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資助的,不得再申報省基金項目(不含聯合基金項目);
(七)所有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必須符合項目指南的資助范圍,申請類別必須符合當年的申報通知要求。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在基金辦注冊的依托單位協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省自科基金資助。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第十一條 省自科基金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面上項目申請者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二)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年齡要求申請當年1月1日男性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40周歲。要求已獲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第十二條 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含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證的外國籍專家);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項目組2/3以上成員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須兩名正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者)推薦;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與湖南省外單位沒有正式聘用關系。
第十三條 聯合基金項目申請者的年齡、職稱、學位等條件應符合聯合基金項目指南、申報通知和聯合基金協議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評審與審批
第十四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采用形式審查、同行專家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省科技廳廳務會議審議、省基金委審定的程序進行。省自然科學聯合基金項目的評審和審批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執行。基金辦擬定項目評審方案報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會同省科技廳相關職能處室負責組織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形式審查、同行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凡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申請項目不送同行專家評審。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學科專家組評審時要求項目申請者到會答辯。進入答辯程序不參加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基金辦應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項目的形式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和申請通知要求;
(三)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 對于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基金辦應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至少3名專家進行評審。
同行專家評審一般采取通訊網絡評審方式。同行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辦在選擇專家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申請書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十七條 同行專家評審后,基金辦應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學科專家組會議集中網絡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由部分處在任期內的省基金委委員和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辦事公正、熱心自科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學科專家組評審。
基金辦根據同行評審的意見、學科申報數、優先資助學科及資助經費與項數等控制指標,選擇優秀項目提請學科專家組評審。提請評審的項目數一般不低于計劃批準項目數的120%。
第十八條 基金辦根據學科專家組的評審意見,適當考慮單位、學科平衡,確定擬資助項目,經省科技廳廳務會議審議和省基金委審定,基金辦根據審定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后,編制省基金年度項目計劃,經省基金委主任審批同意后下達。
第十九條 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基金辦應當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等;對不予資助的項目,基金辦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向申請人反饋通訊網絡評審專家意見。
第二十條 為保證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評審工作須執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專家和基金辦工作人員均須回避其直系親屬申請項目的評審;
(二)專家須回避本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基金辦專職、兼職和聘用工作人員均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第二十一條 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剽竊和泄露申請書內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不得泄露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計劃文件的要求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提交基金辦。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計劃文件要求對申請書內容和經費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基金辦應自收到項目合同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核項目合同書,核準后的項目合同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逾期未提交項目合同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合同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照湖南省科技報告的相關規定和規范要求撰寫并提交相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應定期組織檢查項目科技報告任務完成情況。對未按時按規定要求提交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執行期為三年以內,基金辦應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所有項目均須提交驗收(結題)報告,其中杰出青年基金項目須提交項目中期進展報告,其他項目根據實際開展情況可提交專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基金委批準;省基金委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終止項目的實施: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或違反《湖南省科技發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
(五)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申請,報省基金委批準。協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委可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基金委批準。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增加的參與者、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變更依托單位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基金委批準。
第三十條 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除經基金辦或有關部門審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開。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科學發現應及時以申請專利等形式進行保護。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后續研究,基金辦、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責任宣傳、展示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積極推進成果的應用與推廣。
第三十一條 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項目編號。聯合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時標注聯合資助單位名稱。標注位置應在學術論著、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未按規定進行標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國內刊物上發表論文的影響因子以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當年編輯的《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上公布的數據為依據。
第三十二條 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均要求驗收或結題。
杰出青年基金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院校聯合基金項目除外)須按合同書要求,采用組織專家分學科、分地域以會議的方式進行驗收。
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院校聯合基金項目完成合同書確定的目標,以審核材料的方式進行結題,資助項目在實施期間未完成合同書確定的目標但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結題:
(一)申請并授權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二)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三)獲國家項目資助;
(四)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至少1篇;
(五)撰寫公開出版專著1部;
(六)未完成預期研究成果,說明原因,寫出分析報告。
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院校聯合基金項目的結題委托依托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執行,報基金辦和省科技廳相關職能處室審核。
第三十三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填寫結題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提交基金辦,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項目負責人應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基金辦應自收到結題報告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審查結題報告,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項目負責人應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4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基金辦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延期屆滿之日起60日內提交項目結題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于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省自科基金項目,申請人也可按期結題,但必須在結題報告中寫明項目失敗的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并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三十七條 項目依托單位對本單位基金項目負有監督、管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項目的實施;按照《湖南省科技發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在經費上予以保障。凡涉及項目研究計劃、研究隊伍、經費使用及項目依托單位等確需作重要變更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基金辦核準審批。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金辦會同省科技廳相關職能處室對省自科基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必須配合監督和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自科基金申請、評審、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背科學道德和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向省科技廳基金辦和相關職能處室署名舉報。
第四十條 省基金委對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可采取緩撥資助經費、停撥資助經費、追回已撥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或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省基金委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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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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