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科發(fā)〔2016〕2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
2016年4月26日
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并結合聯合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基金是指由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與聯合資助方(以下簡稱聯合單位)在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共同支持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基金。資金由聯合單位單獨出資或者由省基金委和聯合單位共同出資。
聯合單位包括政府部門、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其他法人組織。
第三條 聯合基金旨在發(fā)揮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與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有關部門、企業(yè)、地區(qū)與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培養(yǎng)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我省相關領域、行業(yè)、區(qū)域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條 省基金委應當與聯合單位簽訂聯合資助協議。聯合基金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由聯合資助雙方共同研究決定。必要時聯合資助雙方可以成立聯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雙方共同組建,由省基金委部分委員、聯合單位代表及專家組成。
管委會下設聯合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辦公室”),由雙方共同組建,成員由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聯合單位相關人員組成。聯合辦公室設在省基金辦。管委會和聯合辦公室人員可根據聯合基金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條 省基金委與聯合單位協商達成協議后相應設立各類聯合基金(部門聯合基金、省市聯合基金、院校聯合基金和企業(yè)聯合基金等)。聯合基金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金額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執(zhí)行。
第六條 省基金委在聯合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會同聯合資助方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貫徹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戰(zhàn)略、規(guī)劃、目標和政策的重要舉措;
(二)審議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協議;
(三)審議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與年度資助計劃;
(四)審議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
(五)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在聯合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發(fā)展規(guī)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和發(fā)布省聯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
(二)擬訂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協議;
(三)組織實施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計劃;
(四)提出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資助建議;
(五)處理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管理過程中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聯合基金是省自科基金的組成部分,按省自科基金管理方式,雙方共同管理, 統一納入省級科技計劃管理平臺。聯合基金項目的實施全程接受省科技廳相關職能處室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湖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統運行。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省基金委根據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和需求,提出單年度或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在受理項目申請起始之日50日前發(fā)布,根據實際情況,可與省自科基金申報通知同時發(fā)布,也可單獨發(fā)布。
第十條 聯合基金項目申請人的年齡、職稱、學位等條件應符合省自科基金項目申報條件和聯合基金申報指南及合作協議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聯合基金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關保密要求負責。依托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關保密要求進行審核,在申報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至聯合單位,由聯合單位審核后報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二條 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形式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guī)熘须S機選擇至少3名專家進行通訊網絡評審。聯合基金項目的評審一般與省自科基金其他項目一同開展,也可以根據需要單獨組織進行。
評審專家對每份申請?zhí)顚憽逗鲜∽匀豢茖W基金項目專家評估(函審)意見表》。評議意見應客觀、公正、明確、具體。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請同一組專家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 通訊評審完成后,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根據當年資助計劃和通訊評審結果提出資助項目建議,經省科技廳廳務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基金委審定,設有管委會的聯合基金由管委會審定。由省基金委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后下達立項批文。
聯合基金項目立項程序中有特殊要求的,在聯合基金協議中明確并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應當及時制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申請人,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等;對不予資助的項目,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向申請人反饋通訊網絡評審專家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批準通知后一個月內,在線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一式四份),經項目依托單位審核蓋章后,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審查,作為撥款、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依據。逾期不報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資助,由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核準后予以撤銷。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聯合基金項目的經費開支范圍、經費管理與監(jiān)督,參照《湖南省科技發(fā)展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照協議雙方簽訂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聯合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一次核定資助總額,由聯合單位或者由省基金委與聯合單位分別撥付至申請人所在依托單位。
第十九條 項目主持人如有省內的工作調動,需把資助項目帶到新單位繼續(xù)開展研究的,應寫出書面報告,獲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經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審查批準后,可將結余經費劃撥至新單位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條 資助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項目依托單位要及時清理賬目,將余款和已購器材處理收入,悉數返回出資方。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第二十二條 聯合基金項目由省基金委和聯合單位共同管理,項目負責人及依托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合同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按照要求填寫相關科技報告,由依托單位審核后報送至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wěn)定,項目負責人、項目重要組成人員如需更換或調整,均需申報單位書面報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審核批準。
第二十五條 資助項目一經批準,一般不得無故中止。如確需調整、中止、撤銷,按立項的程序,逐級申報、審查,經省基金委批準并正式行文后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聯合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在聯合基金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或年度項目指南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約定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聯合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項目編號。研究成果還可同時標注聯合單位名稱。未按規(guī)定進行標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第二十八條 聯合基金項目執(zhí)行期一般為三年以內,項目負責人在完成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的內容后,也可提前由依托單位提出結題驗收申請。具體結題驗收工作由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牽頭、會同科技廳相關職能處室負責,結題驗收時間可與省自科基金其他項目相同,或者根據需求選擇不同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 省基金辦或聯合辦公室根據結題材料或評審專家的意見,對通過驗收的項目作出予以結題驗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項目負責人應當于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基金委批準。批準延期的項目在延期屆滿之日起60日內提交項目結題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聯合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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