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湖南省科技廳等十五部門印發了《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湘科發〔2023〕191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修訂情況?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目標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建設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工作機制,印發了《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管理辦法》等文件。2018年12月,省科技廳等七部門印發了《湖南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誠信管理辦法》(湘科發〔2018〕172號),明確了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誠信管理規定。
為深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科研誠信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全省科研誠信建設,規范財政資金科研項目的誠信管理工作,省科技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業局、省廣電局、省社科院、省科協和省社科聯共十五個部門對《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后印發實施。《辦法》內容由原六章31條,修改為七章41條,重點調整了文件的適用范圍,完善了科研誠信管理要求,細化了科研誠信記錄內容,完善了嚴重失信行為具體情形,刪除了失信行為調查與懲戒內容,優化了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新增了科研誠信數據管理規定。
2.《辦法》的適用范圍及對象?
《辦法》適用全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適用對象為參與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包括項目參與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科技服務工作人員等自然人,以及項目受托管理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對科研項目推薦、資金撥付等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部門的科研誠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科技創新平臺(基地)、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榮譽等評定,科技成果評價、科技型企業資格認定等相關責任主體有科研誠信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3.科研項目管理和參與責任主體的職責分工?
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會同相關單位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機制,指導市州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科研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研項目管理全過程。
參與科研項目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預防、科研成果管理、數據匯交、責任追究等制度;主動開展并積極配合調查,依據職責權限對失信行為責任人進行處理。
4.科研項目全過程誠信管理措施?
一是加強科研項目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將科研誠信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凝練、申報推薦、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監督評估、結題驗收和成果發表等管理全過程。完善科研項目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科研誠信管理責任落實情況檢查。
二是全面實施科研項目誠信承諾制,責任主體在參與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以及發表科研成果過程中,應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是強化科研項目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研項目,獲得相關資格或予以立項的必備條件,對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四是加強科研項目參與人員的科研誠信教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項目、成果發表等重要節點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
五是建立健全科研項目產出論文等各類科研成果發表的核查檢查和數據匯交等成果管理制度,確保科研活動的原始記錄及時、準確、完整,保存得當,做到可查詢、可追溯。
5.科研誠信記錄信息內容?
科研誠信記錄是申報與審批科研項目的重要依據,采集與記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記錄和失信記錄,其中:基本信息包括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科研條件、研究團隊、經營狀況、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守信記錄信息應包括與科研項目相關的信息,守信情形、評價意見等信息;失信記錄信息應包括責任主體基本情況,失信情形調查結論、處理決定與依據、處理單位與時間,公開屬性、共享范圍等信息,以及其他懲戒期滿和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
6.科研失信行為分級分類記錄?
失信記錄區分科研項目負責人、首席專家及其他參與人員,科研項目承擔和參與單位,項目受托管理機構、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科研項目的評審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四類責任主體,分別列出失信行為情形。失信的具體情形與《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的相關內容相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19號令)明確的違法違規情形,并經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和處理的,列入失信情形。
失信記錄根據不同的失信行為情形,區分為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和特別嚴重失信3類,其中: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任務書約定的為一般失信行為;發生嚴重學術不端、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的為嚴重失信行為;涉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科技倫理違規行為,受審計、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部門查處等情形的為特別嚴重失信行為。
7.科研誠信記錄結果應用?
科研誠信記錄結果應用堅持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列入守信“紅名單”的責任主體,主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激勵措施:申報科研項目、參與評審咨詢活動、承擔科技服務事項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減少或免除中期評估、監督檢查;授權更多項目過程管理權限;適當增加科技管理業務工作經費、咨詢費;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推送守信信息。
對列入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主管部門區分失信行為發生原因、情形嚴重程度可采取以下處理措施: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約談,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科研項目;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取消科研項目立項資格,終止項目并追回結余資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等并追回獎金;1-10年直至終身限制承擔或參與科研項目,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取消科研項目管理與服務、擔任評審專家;記入國家和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歸集至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處理。失信行為責任人所在單位,根據職責權限需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其他相應的懲戒措施。
8.科研誠信容錯糾錯機制?
建立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科研項目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經主管部門批準,予以免責,不再追究科研誠信責任。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修復機制,失信責任主體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調查期間主動糾正了失信行為;服從科研誠信懲戒處理,已經自覺履行處理決定,失信懲戒期限已過半;履行科研誠信管理要求,已基本消除失信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書面核實、實地核實等方式,對失信責任主體失信糾正等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準予信用修復。
9.科研誠信數據管理的要求?
省科技廳建立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健全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匯交和應用等數據管理制度,實現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市州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
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作出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處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匯交數據,并上傳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對失信行為責任人作出一定期限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單位應當將處理決定書和調查報告等報送主管部門并匯交數據;沒有主管部門的,報送市州科技局。
失信行為責任主體享有查詢和復制自身科研誠信數據的權利。對科研誠信數據的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科研誠信匯交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主管部門在科研項目立項、科技獎勵、榮譽推薦(提名)、人才稱號評定、職稱晉升,以及擔任學術團體、學術工作機構、評審專家的資格等各類科學技術活動批準前,應當通過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科研誠信審核。經審核存在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記錄的處理措施、懲戒期限等內容,對失信行為責任主體進行懲戒,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 關于印發《湖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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