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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湖南省科學技術廳門戶網站 發布時間: 2024-01-17 14:06 【字體: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實施科教興省戰略、人才強省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創建長沙全球研發中心城市、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示范引領作用;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主管、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全社會參與的協同創新機制;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建設科技強省。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科學技術進步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軍民科技協同創新機制,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營造尊重和保護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推進科學技術普及,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省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構建和強化戰略科技力量,統籌重大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項由省人民政府設置。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加大產業貢獻類項目的比例,推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產業發展密切結合。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的產業規劃和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科學技術進步,在財政科技投入、科學技術項目安排、科學技術推廣普及和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集中統籌、精準高效的科學技術計劃體系,加強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推動產學研用緊密合作,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等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重點產業、社會公益及前沿技術需求,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科技成果轉化。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組織實施科學技術計劃,重點支持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研究系統規劃和部署,建立與科技強省要求相適應的基礎研究投入穩定增長機制,逐步增加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中的比例,引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等加大基礎研究投入,有組織地推進體系化、探索性、應用性基礎研究。

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體系。

第九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大型企業等強化基礎研究基地建設,加大基礎研究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力度,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經費等方面建立長期、穩定和集中支持機制。

具有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保障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大型國有企業等在基礎研究方向選擇、課題設置、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培養基礎研究科學技術人才和創新團隊。

鼓勵省自然科學基金與有關省直單位、設區的市(自治州)以及科技領軍企業等社會力量設立聯合基金,共同資助自然科學研究項目。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關鍵核心技術需求清單,聚焦重大戰略產品、重大產業化目標、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等,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圍繞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進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和人才鏈深度融合,保障傳統、優勢產業鏈和供應鏈安全,增強新興、未來產業發展基礎和競爭力。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整合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科研力量形成創新聯合體,開展體系化、任務型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自主實施或者與上級人民政府共同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解決制約本地區產業發展的重大技術瓶頸問題。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的組織實施機制和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技術市場等公共科學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建設,提供政策指導、信息查詢和發布、技術咨詢等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向企業和其他組織推介科技成果,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承接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面向全國征集國家重大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成果,支持在湘轉化。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自主實施或者通過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實施科技成果;對在本省進行轉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且不屬于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財政性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本省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單位可以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約定按份共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國有企業按照企業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給予股權獎勵或者其他激勵。

對于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學技術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以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給予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獎勵和報酬,具體比例由雙方約定。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正職領導被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轉化,獲得獎勵和報酬,但不得作價投資入股;其他科學技術人員被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可以依法通過自主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入股等方式實施轉化。

第十五條 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立科技成果經營公司,作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持股平臺,代表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的托管運營,持有、管理成果轉化公司中歸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對以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國有資產,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有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試用后有償轉化制度。引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通過約定由企業試用后有償轉化的方式實施轉化。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完善基礎研究成果、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與產業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分類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加大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圍繞現代石化、綠色礦業、食品加工、輕工紡織、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裝備、現代農業、文化旅游、數字產業、新能源、大健康、空天海洋產業、人工智能、生命工程、量子科技、新材料等領域,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開展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創新合作,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應用。

第十九條 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圍繞現代農業生物技術、綠色智慧高效農業生產技術、農業機械、農產品質量安全與生命健康等重點方向開展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促進種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科技園(區)、特色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種基地建設,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重大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計劃,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平臺建設,完善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立健全農科教緊密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業科技人員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提供科學技術服務,依靠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推進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緊密合作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扶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技攻關任務,吸納企業專家參與科技咨詢,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點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業培育體系,完善企業創新成長鏈,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立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國有高新技術制造業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企業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投入占研究開發投入比例應當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支持國有企業設立專款專用的企業研發準備金,在經營業績考核計算經濟效益指標時,探索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較上年度新增的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建立有利于技術創新的分配制度,對科學技術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實行高薪聘任、技術入股、股權獎勵等激勵機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健全職工繼續教育制度。鼓勵大中型企業通過實施新型學徒制和定期選評卓越工程師、技能大師等方式,提高職工整體素質和技術創新能力。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稅法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按照稅法規定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促進完善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鼓勵省外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在本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總部或者其他機構;對引入核心技術、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性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統籌布局,健全以岳麓山實驗室、岳麓山工業創新中心、湘江實驗室、芙蓉實驗室等省實驗室和在湘全國重點實驗室為核心,以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基礎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

建立對省實驗室、在湘全國重點實驗室長期穩定的財政投入和科研條件保障機制,支持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創建國家實驗室(基地)。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層次、開放式的產業創新研發體系,推動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檢驗檢測中心、應用場景等平臺建設和運行,促進產業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制度,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

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納入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共享義務,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圍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工資內部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建立中長期績效評價模式,實施與評價結果掛鉤的動態管理機制,將科學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等情況納入考核范圍。

第三十一條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享受人才政策、獲取創新資源等方面,享有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權利,公平參與競爭。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土地、稅收、資金、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支持,完善雙重聘用、聯合聘用科學技術人員的科技成果分配和互認機制,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人員到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兼職取酬,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財政科研經費可以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不違反負面清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支配使用經費。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實行引入社會資本、員工持股等機制。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戰略人才力量建設,重點依托國家、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引進和培養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科研條件保障,由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自主決定科研選題、經費使用方向、投入方式、開支標準和成果分配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力度,指導、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培養或者合作培養各層次科學技術人才,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

注重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培養和發展,在財政科研經費、科學技術獎勵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高等學校應當以促進產學研用融合為導向,增設與產業體系、技術體系相匹配的學科專業。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勞動人事、社保等方面制定政策,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之間的科研人員雙向流動。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通過設置創新型崗位和流動性崗位,采取聘用、項目合作等方式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為科學技術人才在企業設立、科研條件保障、職稱評定、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戶、居住、配偶安置、醫療、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對基礎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評價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聘,應當將科技創新、科技服務、推廣普及的實績和能力作為重要依據,不得僅以論文、稱號、學歷、獎項、項目作為評聘依據;對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破格晉升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適應企業需求和實際的企業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制度,賦予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職稱評審工作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被選派服務農村和企業期間,工資、職稱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其他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在評聘和晉升專業技術職稱時,應當將其服務農村和企業的工作業績作為重要依據;做出重要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相對集中的科研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應當適當傾斜。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事業單位在分配績效工資時,應當向承擔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對符合條件的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少數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分配形式,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在科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

承建國家級或者省級重大創新平臺、獲得國家級或者省級科學技術獎、牽頭承擔國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項目的科研事業單位,經審核后可以調整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第三十九條 國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承擔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科研項目提取的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現有工資總額難以滿足的,可以在提取的間接費用范圍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發放獎金,并據實計入工資總額,不作為當年度工資總額基數。

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任務的國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科技項目專項獎金或者采用其他特殊薪酬方式,向引進的符合國有企業重大科技創新薪酬分配政策適用條件的高層次技術技能人才支付薪酬。薪酬據實計入工資總額,不作為當年度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建立創新容錯機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責,項目委托單位應當允許結題,承擔該項目的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后續申請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以及職稱評定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六章 區域創新與國際合作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地區域定位和優勢,建立促進區域發展的科技創新與發展機制,構建各具特色和優勢互補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

鼓勵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探索區域科技創新模式,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創新型縣(市、區),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依靠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發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支持建設長沙全球研發中心城市,將責任分解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并進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長沙市制定財政、土地、人才、平臺、機制、成果轉化、創新環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建立聯合督查機制。

長沙市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按照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流規則,探索建立創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動機制,構建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創新平臺,高度集聚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研發主體,高度集聚高層次科技人才,合力攻克全球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難題,引領和帶動全省科技創新。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跨區域協同創新,促進形成優勢互補、高效合作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鼓勵長株潭地區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與欠發達地區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合作,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批準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支持省級科技園區建設成為國家級科技園區。

鼓勵科技創新資源富集、產業優勢明顯的地方探索創建科技園區,支持湘江科學城、岳麓山大學科技城發揮集聚資源、開放合作、引領創新、激勵創業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實施省際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建立省際區域科技創新項目管理制度,推動省際區域間共同設計創新議題、互聯互通創新要素、聯合組織技術攻關。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際科技合作規則,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實施重點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培養和引進創新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加速國外先進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對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體現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基本要求,將創新體系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技工程建設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并確保科技投入總量只增不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統籌,建立和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制度;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引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增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國家平均水平。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情況列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研究開發投入指標實行動態監測和督查推進。

省人民政府將設區的市、自治州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例、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投入總量及增速作為省級財政科技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突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時給予傾斜支持。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逐年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一流學科建設專項資金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比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把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列為對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持力度。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免除保證金或者以保函、電子增信替代保證金;合同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首批次科技創新產品方向指南,對國家認定的科技創新產品的研發者和首次應用者,分別給予不高于科技創新產品首臺套銷售價款百分之五十的獎勵;相關產品投保綜合創新保險的,給予一定的保費補助。獎勵與補助不重復享受。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利用貸款(債券)貼息、擔保費(保費)補貼、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等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股權投資、債權融資、科技保險、知識產權質押以及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等方式進行融資。

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天使投資股權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科技創新創業,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安排一定資金用于省實驗室、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改造和維護。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成立由科技、金融、法律、知識產權等領域專家以及產業領域的企業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委員會;在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以及作出其他與科技創新有關的決策時,應當征詢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制度,完善審查、評估、監管體系,建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科研經費監督管理機制和科學技術監督跨部門、跨區域聯動機制,推動科技治理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科研誠實守信行為的激勵和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認定、懲戒、修復機制。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建立日常管理、教育預防和調查處理等內部制度。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條例中省科學技術獎獎項設置、科技成果先試用后轉化、新產品研發和應用支持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在條例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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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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