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把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區、軍民融合創新示范區和中西部地區發展新的增長極,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建設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自創區)是指國務院批準的長沙、株洲、湘潭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省人民政府根據自創區發展需要,確定長株潭范圍內的其他園區與自創區統籌規劃、一體推進。
自創區各個園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條 自創區建設應當堅持省統籌、市建設和區域協同、部門協作原則。
自創區應當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制定激勵創新政策,在科研院所轉制、科技成果轉化、軍民融合發展、人才引進、綠色發展等方面先行先試;整合創新資源,支持產業創新,促進技術、成果、資金、人才等創新要素自由流動、高效聚集、開放共享,推進自創區一體化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自創區建設實行統一領導。省人民政府自創區協調機構對自創區建設進行統籌協調,定期研究自創區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自創區政策、發展規劃、專項資金使用及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等重大事項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自創區協調機構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
第五條 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下簡稱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對本市自創區建設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工作責任制度,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研究解決自創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整合、規范各類園區,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推進機制,并明確具體組織協調自創區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自創區建設的對口協調和業務指導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促進和服務自創區建設。
第七條 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行使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和社會管理職權;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推進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優化協同高效。
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享有人事管理優化調整的自主權,實行以聘用制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創新符合自創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培養、評價、交流機制。選人用人應當注重能力和業績,不受身份、資歷、任職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機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或者委托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并在自創區先行先試行政審批改革。
自創區內各園區應當設立集中的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辦事流程,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一次辦結,實現行政審批辦事不出園區。
第九條 自創區建設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統籌各種創新資源配置,統籌規劃產業布局,合理設置產業功能區,形成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特色明顯的產業發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創區發展規劃,報國家有關部門確定。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根據自創區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與自創區建設有關的專項規劃,應當與自創區發展規劃相銜接。
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分別圍繞自創區科創谷、動力谷、智造谷布局園區重點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推動特色產業發展。
第十條 支持自創區內企業參與岳麓山國家大學科技城、馬欄山視頻文創產業園以及長株潭三市其他重大標志性創新平臺建設,鼓勵自創區內企業自建或者聯合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重大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一條 自創區應當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庫,對納入培育庫的企業所開展的產品、技術、工藝、業態創新給予培育支持。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自創區內設立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省人民政府、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予以扶持。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機構在自創區內共建產業技術、知識產權等創新合作組織。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合作組織依法辦理社會組織法人登記。
第十二條 自創區實行下列科技計劃管理模式:
(一)圍繞產業鏈、創新鏈等關鍵領域遴選重大科研項目,面向全球招標攻關團隊或者購買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
(二)實行重大科研項目經理人制度,由項目經理人承擔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實施、跟蹤評估、財務監管等工作。
第十三條 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者參與設立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鼓勵民間資本設立或者參與發起設立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基金,參與自創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運營。
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參與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規劃、扶持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自創區內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科研事業單位自主制定章程,報有關部門核準后依章程自主管理。
自創區內科研院所轉制推行股份制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對單位員工實行股權和分紅激勵。
支持自創區內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職稱評聘、績效工資內部分配等方面擴大自主權。
第十五條 鼓勵自創區內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組建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資產管理,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鼓勵社會資本在自創區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公司,開展知識產權收儲、開發、組合、投資等服務。
鼓勵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成立標準聯盟,開展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
第十六條 自創區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新方式,對完成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貢獻的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賦予其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十七條 鼓勵自創區內園區與其他園區采取一區多園、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構建聯動協同發展機制。
自創區內園區應當加強與國內外高科技園區、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等的交流合作,推動建設合作科技園區。
國內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跨國公司可以在自創區設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國際性或者區域性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和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促進軍民創新融合,構建軍民融合協同創新機制、軍民信息和設施共享機制,推進軍民兩用技術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自創區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專項制度和創新型人才引進、培養計劃,組織引進重點領域高端領軍人才和高水平科學研究團隊,培育引進各類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金融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優化人才隊伍結構。
自創區高層次人才可以在長株潭三市的一個市內申請落戶,相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戶籍、居住證、住房保障、醫療服務、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對自創區內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不受資歷、工作年限等條件限制。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自創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有關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自創區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自主公開招聘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對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可以采取特設崗位方式引進,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或者年薪制,所需特殊薪酬單列,不受單位原核定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自創區內創新能力強和人才密集度高的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以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自主評聘的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在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獎勵申報、人才培養和選拔中享受同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待遇。
第二十二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自創區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設立服務自創區的民營銀行。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地方金融機構、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機構,積極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
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和再擔保體系。鼓勵在自創區內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鼓勵擔保機構加入再擔保體系,為創新型企業提供融資信用擔保。
第二十三條 支持自創區加快科技金融發展,鼓勵商業銀行創新金融產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等業務,為自創區內科技型企業提供特色化信貸服務,加大對高科技企業信貸支持力度。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機構在自創區內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服務創新。
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
探索設立科技創新基金,推動科技型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四條 支持自創區內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加快上市培育,以科創板為重點,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培育發展科技創新專板,指導中小科技型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自創區內科技型企業利用股權、債權開展多渠道直接融資,逐步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相關專項資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資金專門用于自創區建設。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創區建設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政府資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以前資助、后補助、股權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自創區創新能力建設、基礎研究、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和引進、科技金融發展、軍民融合創新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為自創區建設和發展預留空間,根據自創區發展需要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原則,優先保障并單列下達新增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安排省級用地計劃指標保障。自創區的建設用地應當重點用于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和配套設施項目。
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自創區范圍內按產業規劃布局有相應特定用途的工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可以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自創區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項目可以通過出讓、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在自創區內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明確空間管控、總量管控等要求;對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簡化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自創區內園區管理機構對自創區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當采取有利于保護創新的監管標準和措施;對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可以設置一定的觀察期,及時予以引導或者處置。
第二十九條 自創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長株潭三市以外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省人民政府確定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出臺《湖南省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 依法促進和保障長株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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