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甲環保科技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甲環??萍脊九c某縣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項目。至2012年,該項目因故未實際建設并投入運營,處于中止狀態。2015年6月,某縣人民政府授權該縣城市管理局與乙公司簽訂了《生活垃圾焚燒熱電聯供廠BOO項目特許經營協議》(以下簡稱《特許經營協議》),由該公司的子公司特許經營垃圾焚燒熱電聯供廠。項目現已實際投產運營。甲環??萍脊咎崞鹪V訟,請求確認某縣人民政府授予乙公司的子公司生活垃圾焚燒熱電聯供特許經營權的行為違法,并予撤銷。另,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某縣人民政府確認就《特許經營協議》所涉特許經營項目在締約前未向公眾及相關利害關系方進行告知或發布招投標文件等。乙公司確認在《特許經營協議》所涉特許經營項目方面存在行業競爭對手。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等條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締結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類別的行政協議時,應當履行先契約義務,以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締約人進行締約。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特許經營協議》的締結系通過非公平競爭方式進行,缺乏法律依據,明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應屬無效,故判決確認《特許經營協議》無效,并同時判決某縣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補救措施,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保障持續穩定安全地提供與《特許經營協議》所涉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公共產品及公共服務。
【典型意義】
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的重要保障,也是產權平等保護、確立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前提。在締結和履行行政協議過程中,依法保障和實現公平競爭,保護締約人和潛在締約人合法權益,對于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涉案特許經營項目存在行業競爭對手,行政機關在締約前未以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締約人,未做到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人民法院通過強化公平競爭在行政協議,尤其是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締結過程中的基礎性地位,明確了行政機關依法實現產權平等保護、維護統一公平競爭制度的職責。本案的審理對于扎實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升行政管理公信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營造市場主體投資興業良好生態等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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